稅務公告 16-3
五月 2, 2016
關於餐飲和餐飲的重要信息
由非營利組織、教會和政府機構購買
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稅務部(下稱「本署」)更改了關於對非營利組織、非營利教會以及州和地方政府機構購買食品和膳食有關的餐飲和其他服務應用零售銷售和使用稅的政策。 本稅務公告旨在提供有關此政策變更的指導。
一般
對於 22、2016 之後進行的購買生效,州和地方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和非營利教會可使用其根據 Va 發出的零售銷售和使用稅豁免證書。代碼 § 58.1-609。1 (4),§ 58.1-609。11,和 § 58。1-609。10 (16) 進行免稅購買食物和膳食,以及與提供膳食有關的某些「應稅服務」。本署將不再拒絕這些機構在購買應稅服務的基礎上獲豁免購買餐飲及膳食。此外,本署將不再拒絕政府或非營利機構豁免,因為合資格實體已購買食物及相關服務供個人消費。相反,部門現在將採用新的測試,以確定購買是為合資格實體的使用或消費而進行。
現行法律和政策
非營利組織和政府實體的銷售和使用稅豁免
維吉尼亞州法典 § 58.1-609。1 (4)豁免零售銷售和使用稅的有形個人財產,供聯邦、聯邦任何政治部門或美國使用或消費。此豁免允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組織、公立學校和其他政府實體使用「政府豁免證書」表格 ST-12 進行豁免購買有形個人財產。
在弗吉尼亞州下代碼 § 58.1-609。11,非營利組織對於為組織使用或消費購買的有形個人財產獲豁免零售銷售和使用稅。非營利組織必須符合法定豁免規定、提交申請,並獲得本署豁免證明書,才能獲得豁免資格。
作為滿足非營利組織豁免要求的替代方案,Va.代碼 § 58.1-609。10 (16)使用自發的豁免證明表格 ST-13 A,允許合資格的非營利教會購買合資格有形個人財產的有限豁免。豁免適用於會眾在單一地點聚會在宗教崇拜中使用的有形個人財產,以及用於進行教會工作的公共教堂建築物的房間內使用的有形個人財產。豁免亦適用於其他指定有形個人財產,例如洗禮和公告。
已拒絕對準備餐、餐飲及若干其他應稅服務的豁免
一般而言,服務費用免除銷售和使用稅。提供與豁免有形個人財產相關的服務也免稅。但是,與出售應稅有形個人財產有關的服務被視為「應稅服務」,並須繳納銷售和使用稅。本署已聲明食物及膳食屬應納稅有形個人財產;因此,與裝修、準備或供應食物或餐點有關的服務,即被視為須繳納稅的「應稅服務」。
由於使用有限自發豁免證書的非營利組織、政府實體和教會的銷售和使用稅豁免僅適用於有形個人財產,而不適用於應稅服務,因此一般情況下,這些實體禁止使用其銷售和使用免稅證明進行免費購買準備餐、餐飲和類似應稅服務。根據本署目前的政策,只有從 6 月 30, 2003 起免稅服務繳納稅的實體同類屬的非營利組織,才能進行免稅購買應稅服務。Va 下需要此例外。代碼 § 58.1-609。11 (甲)。
個人食用的膳食一般拒絕豁免
授予政府和非營利機構豁免的法例規定要求購買有關物業以供合資格實體使用或消費,以便適用於銷售和使用稅豁免。本署解釋了這項要求,以拒絕對州和地方政府購買的食物、準備餐點和相關應稅服務以供個人消費的豁免。因此,無論政府機構是否直接支付餐費用或僱員是否將獲得政府實體退款,無論政府機構是否直接支付餐費用或僱員是否將獲得政府機構補償,都無法獲得此類購買的豁免。同樣地,州和地方政府必須為用於宴會、辦公室派對和其他社交活動購買的餐點支付銷售和使用稅,而這些餐點將由個人消費。只有在向個人提供膳食是獲豁免實體的官方職能,該部門才允許州和地方政府購買的食物和膳食以供個人消費的豁免。例如,本署允許地方政府機構為住在監獄設施中的囚犯購買免稅的膳食。同樣地,國有醫院可以購買餐點供其病人食用,並獲豁免銷售及使用稅。
聯邦政府或其僱員從政府商務旅行的購買餐點,則免稅,前提是聯邦政府根據公共資金支付的必要官方採購訂單直接支付餐費用。如僱員用個人資金、個人信用卡或政府提供的信用卡支付餐費用和住宿費用,該賬單將直接發送給僱員並由政府補償,則不可獲豁免。
政策變更生效 22, 2016
與豁免食物銷售有關的服務獲豁免;住宿仍然應徵稅
非營利組織、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及教會於 4 月 22、2016 之後的購買生效,可使用其各自非營利豁免證書、政府豁免證明書、表格 ST-12、自發豁免證明書、表格 ST-13 A,購買與銷售食品銷售有關免銷售和使用稅的食品相關服務的準備食品、餐飲及相關服務。本署將不再拒絕非營利組織、州和地方政府機構和教會,就其購買餐點、餐飲服務或與提供食物有關提供的其他服務而獲豁免,因為該實體購買應稅服務而提供的其他服務。合資格的非營利機構以及州和地方政府購買食物、膳食和相關服務供個人消費,必須滿足部門下面所述的新使用和消費測試,才能適用該豁免。
使用自發的 ST-13 A 豁免證書的教會和聯邦政府實體不需要滿足新的使用和消費測試,才能購買免稅的膳食、餐飲和相關服務。使用有限豁免證書的教會必須滿足 Va 中規定的要求。代碼 § 58.1-609。10 (16)符合豁免資格。
前提是聯邦政府根據公共資金支付的必要官方採購訂單直接由聯邦政府支付餐點和餐飲消費用的稅款,聯邦政府實體和僱員仍然免除購買餐點和餐飲稅。
使用有限的自發豁免證明書的州和地方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和教會將繼續承擔零售銷售銷售和使用稅的零售銷售稅和使用稅,如果購買連續天數不到 90 的應稅住宿,以及與提供膳食有關的其他應稅服務。
為個人消費購買的政府實體和非營利組織的使用或消費要求
根據新政策,部門將採用明線測試來確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購買食物或其他有形個人財產、準備餐點、餐飲或相關服務,是否符合法定的「使用或消費」要求,當個人購買以供消費。根據此測試,非營利組織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實體必須證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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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適用的準備餐、餐飲或服務,促進政府或非營利機構的功能、使命、服務或目的;以及
- 食物、餐飲或餐飲費用由申請豁免稅的實體並支付,而不是使用現金或個人帳戶的款項,而不是使用現金或個人帳戶的帳戶而支付;以及
- 申請豁免的實體決定餐點或食物的供應和食物給誰、何時以及如何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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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範例 1:弗吉尼亞州的機構每年舉辦宴會以表揚其員工,並從當地餐廳購買餐飲服務。發票上的一次性餐飲費包括供應食品的費用,服務器費,以及設置和分解餐桌的費用。國家機構使用該機構的官方帳戶中提取的支票支付發票。員工宴會提升機構的服務,餐飲費由機構支付,而該機構已確定餐點將如何分配(即給其員工)。因此,國家機構可以使用政府豁免證明書表格 ST-12 購買免除零售銷售和使用稅的餐飲和服務。
範例 2: 教會 A 每月向餐廳 A 購買預備餐點和膳食,在教會聖堂為無家可歸者提供服務。 教會未持有該部門發出的非營利豁免證書。 相反地,教會使用有限的自行簽發的免稅證書 (ST-13A 表格) 來購買合格的有形個人財產,以免除銷售稅和使用稅。 由於預備餐點和餐飲服務的銷售被視為服務的應課稅銷售,因此餐廳 A 從未接受教會對預備餐點和餐飲購買的 ST-13A 表格。 自22 年 4 月起,2016 ,教會 A 可使用其 ST-13A 表格免稅證書,在教會聖所中購買為無家可歸者提供服務的預備食物和餐飲,免繳零售銷售稅和使用稅。
範例 3:非營利小聯盟球隊的志願教練使用他的個人帳戶為球隊購買比薩餅。小聯盟球隊有自己的帳戶,志願者將在稍後獲得披薩的費用補償。披薩的費用需另加稅。
範例 4: 一名當地政府員工前往參加州內會議,使用當地政府發行的信用卡購買餐點。 信用卡費用直接由當地政府員工支付,但當地政府會在稍後時間向員工報銷。 由於用餐費用並非直接向當地政府收取,且當地政府無法決定用餐對象、時間及方式,因此當地政府員工須就用餐消費繳稅。
範例 5:持有有效豁免證明書的非營利組織在酒店預約會議。非營利組織的會議套餐包括會議室、視聽設備和餐飲服務。每筆交易的費用分別列明在酒店發票上。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非營利組織可使用其非營利豁免證書購買免銷售和使用稅的餐飲服務。視聽設備也可以免稅購買。會議室費用仍須支付銷售和使用稅,因為非營利性免稅證明不得用於購買免稅的應稅住宿。請注意,如果會議室和視聽設備是單一收費,則總費用將徵收銷售稅。
在本範例中的非營利組織向會議出席者徵收保險費或註冊費用,該費用包括膳食費用,如果非營利組織每年舉辦類似活動少於 23,並符合 Va 下的偶爾銷售豁免要求,則非營利組織可以免收取註冊費用的銷售和使用稅。代碼 § 58.1-609。10 (2)。如需有關偶爾銷售的非營利性豁免的更多信息,請參閱弗吉尼亞州稅務公告 09-08。
新政策實施
這項新政策適用於購買準備餐和餐飲,以及提供準備餐和餐飲有關的任何勞動費用,例如服務服務費、準備或供應食物的費用、設置和拆卸場地以及清潔費用。除了食物以外,本文並沒有任何變更與應稅服務相關的政策。
新政策將在未來的基礎上適用。非營利組織、州和地方政府實體和教會必須按照本稅務公告的「當前政策」部分所載的方式對於 22, 2016 之前購買的所有準備食品、餐飲和相關服務的銷售和使用稅。
雖然目前的非營利免稅證明確禁止使用該證書購買免稅的應稅服務,但目前,本署不會向任何購買合資格的準備食品、餐飲及其他相關服務的非營利組織發出新的非營利豁免證書。相反,本署會發出通知信,讓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可在購買準備餐、食品和餐飲時出示其豁免證明書。當組織更新其豁免證書時,或根據組織的要求時,將發出更新的豁免證書。
根據本署關於非營利組織的規定,在 23 VAC 10-210-1070 及後續條文所載的政府機構銷售 (在 23 VAC 10-210-690 中規定) 及教會(在 23 VAC 10-)中規定。210-310 不反映這項政策的變化,本署計劃在不久的將來修訂這些規例。
本稅務公告可於本署網站的法律、規則及決定部分上載,網址為: 網址:維爾吉尼亞州政府。如對本稅務公告有任何疑問,請致電 (804) 367-8037 聯絡稅務部客戶服務辦公室。有關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問題,請聯絡非營利豁免單位(804) 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