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1 會議期間,弗吉尼亞大會建立了三個與港口相關的稅收抵免。在 2012 中,稅務局發布有關管理這些稅收抵免的指引,包括有關計算和轉移抵免費用的規則,制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標準,關聯公司申請的抵免的處理以及任何重獲條文的應用。本署隨後發布了幾個更新版本,以反映立法變更。最新指引已於 5 月 2014 發布。

最終指引(9 月發布。5, 2014)

立法史

2014 眾議院條例草案 873: 

  • 更改駁船和鐵路使用和國際貿易設施稅抵免的年度信用上限;
  • 降低「國際貿易設施稅收抵免」的貨物門檻;
  • 擴大符合港口相關信用資格的貨物類型,以包括滾輪/倒車貨物;
  • 允許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同時為同一貨物獲得港口量增加稅收抵免和駁船和鐵路使用稅抵免;以及
  • 要求部門向弗吉尼亞港口管理局提供指定的稅收抵免信息。

2013 眾議院條例草案 1824

  • 擴大港口量增加稅收抵免,以包括農業實體和礦產和天然氣實體的納稅人,以及與製造相關實體之外;以及
  • 澄清該等實體的基本年度要求。

2012 眾議院條例草案 1183 及參議院條例草案 578

  • 延長所有三項港口相關稅收抵免的落日期;
  • 增加國際貿易設施稅收抵免的就業部分;及
  • 延長駁船和鐵路使用稅抵免,以便適用於符合條件的非貨櫃貨物的貨物申請。

2011 立法:

先前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