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 會議期間,弗吉尼亞大會通過眾議院條例草案1447 (2011 議會法案,第742 章)和參議院條例草案1326 (2011 大會法案,第745 章),該條例草案設立了研究和開發費用稅收抵免。這是對某些納稅人承擔弗吉尼亞州合格的研究和開發費用的個人和企業所得稅抵免。

在2014 會議期間,弗吉尼亞大會通過眾議院條例草案1220 (2014 議會法案,第227 章)和參議院條例草案623 (2014 議會法案,第306 章),增加了整體信用上限,增加每個納稅人信用上限,並允許通過實體選擇申領信貸 在實體層級。這些條例草案亦要求納稅人在申請抵免時向稅務署(「本署」)提供某些資料,並要求本署應要求向大會披露有關抵免的某些資料。

在 2015 年 1 月 6 日,本署發布有關研究開發費用稅收抵免的指引。這些指引適用於應稅年度 2011 至 2015。

在2016 會議期間,弗吉尼亞大會通過內務條例草案884 (2016 議會法案,第661 章)和參議院條例草案58 (2016 大會法案,第300 章),修訂了研究和開發費用稅收抵免。這些變更會增加年度信用上限、增加每名納稅人可申請的年度抵免額,允許納稅人選擇使用簡化方法來計算信貸額,並延長信貸的截止日期。  

因此,本署於 19 月 2017 發布了最新的研究及開發費用稅收抵免指引,以反映 2016 會議中所載的變更。這些指引適用於應稅年度 2016 及之後生效。

立法文件

眾議院條例草案 884 (2016)

參議院條例草案 58 (2016)

眾議院條例草案 1220 (2014)

參議院條例草案 623 (2014)

眾議院條例草案 1447 (2011)

參議院條例草案 1326 (2011)

指引發文件